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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的意見

Posted in news on 二月 28th, 2024

針對香港特區近年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及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及需要,香港集思會理解及支持香港特區政府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然而,因應短暫的諮詢期及其立法內容的複雜性,本會爭取時間與會友交流、收集並整理一些對諮詢文件的意見及評論,希望為香港特區政府提供參考意見,制定最適合香港特殊情況的法例處理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本意見涵蓋關於立法定義及標準建議、解說工作、保障及平衡市民大眾的權益和自由。

1. 第4章: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有關「煽動意圖」定義及相關罪行,建議香港特區政府訂立清晰界線,釐清「煽惑叛變」、「煽惑意圖」和「批評政府」的定義和標準,使香港市民及傳媒工作者能了解其差別,讓合理、善意的意見及建議能夠被坦誠發表。

另外,有關「管有煽動刊物」的條例需要清晰定義,界定何謂煽動刊物,及管有數量、用途(例如學術研究、圖書館收藏或傳媒機構資料庫)、年期(例如法例生效後對刊物出版日期的追索期或擁有該刊物的年期)及刊物形式(例如電子或紙本版本)的標準,以免學術研究人員、傳媒工作者以及一般大眾產生疑惑及誤觸紅線。

2. 第5章: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

香港特區作為國際經濟文化大都會,有關"國家秘密"及與「間諜」行為相關的罪行,可能會影響專業人士、科研人員、傳媒工作者以及一般大眾日常的正常或國際商務來往。為避免寒蟬效應,影響香港特區「背靠內地、面向全球」的商務獨有優勢,立法時應詳細定義何謂"國家秘密",以何標準準則判斷及如何解決出現的爭議,尤其應該為有關國家或香港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國家或香港特區科技發展或科學技術的秘密定義解釋清楚,避免公眾、政府官員或公職人員有疑惑而不敢作為或誤觸及紅線。

就「間諜」行為相關的罪行,基於現今間諜活動手法層出不窮,一方面要針對性應對境外情報組織的間諜行為立法,另一方面亦要保障香港市民大眾,避免不慎參加境外情報組織或被境外情報組織利用而不自知。建議香港特區政府立法後可從兩方面與香港市民大眾溝通,一方面著力教育及宣傳,讓大家清晰知道何謂國家安全及間諜活動;另一方面由香港律政署牽頭(並引入其他相關的官方或專業機構)設立特別部門,常設熱線,讓香港市民大眾可就個別事件諮詢,釋除疑慮及避免墮入圈套。這點可參考廉政公署成立時,設立社區關係處,推廣廉政工作。

就以"境外勢力"取代"敵人"的概念,建議更改為"境外敵對勢力",讓該定義更清晰。

針對如何保障如某些香港市民或傳媒工作者為維護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而成為「告密者」,基於愛護國家、愛護香港的情懷,冒險牴觸法律透露"國家秘密",揭發政府或個別官員流弊、乃至個別人士或團體違法行為,建議香港特區政府考慮訂立免責條款,清晰確立行為的界線,讓此類人士可以為維護公眾利益挺身而出,而能以「公眾利益」為抗辯理由。

3. 第6章: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等活動

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除了要防止破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外,亦應考慮有否需要將其他可以損害或癱瘓香港特區整體運作的系統(例如電子、金融、通訊及網絡系統等)納入保障範圍。另外現今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建議立法時需要考慮將來可能遇見的情況,尤其關於人工智能或其他高科技系統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

4. 第7章: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

建議明確制定「境外干預」的定義和標準,境外敵對勢力對國家安全的干預已成為當今世界的共同挑戰,然而,在制定這些條文時,需要謹慎平衡國家安全和個人自由之間的關係,避免以國家安全名義,不必要及不適當地限制公民的合理合法權益。同時,應該制定明確的定義和標準,以確定何種行為屬於境外干預,避免對正常的民間國際交流造成阻礙。另外為避免香港市民或本地組織不自覺不知情地"配合境外勢力",香港特區政府可在前文提及由香港律政署牽頭設立的常設熱線或會見機制,讓市民或組織可就個別事件諮詢查詢,釋除疑慮及避免墮入圈套。

政府建議「完善」現行社團條例中,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所需禁止政治性團體與外國、外地或台灣的政治性組織聯繫,建議保安局局長可命令禁止該社團運作或繼續運作。當賦予政府此權力時,建議保安局亦需要適當地對公眾解釋以釋除疑慮。另外何謂「聯繫」的定義非常重要,包括何謂一般或密切聯繫,何種程度的聯繫是可接受,確保正常港台及與外國民間良性交流能暢順地進行。

5. 第9章:與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相關的其他事項

2020年全國人大通過的《香港國安法》與《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主題目標同樣涉及國家安全範疇,第二十三條立法覆蓋面雖然不盡相同,但亦可能出現案情同時涉及兩條法律或兩條法律條文出現部份重疊情況,當情況出現時該如何處理兩者關係?《香港國安法》第62條規定若與香港本地法律不一致則以《香港國安法》作準。因此第二十三條立法相關條款應該避免出現重疊及不一致的情況。

在加強香港國家安全及《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過程中,香港特區政府必須秉持公正、透明和平衡各方面利益,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權益和自由。只有通過建立健全的法律框架,提高國家安全的水平,才能確保香港的長期穩定和繁榮。基於國安法律的特殊性質,要將上述的核心法律慨念及名詞全部都細化至日常操作性法律慨念及名詞的程度,我們理解是不能完全做到的,在這方面其他國家及地區與我們國家及香港地區也是相同的。因此,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生效後,在實踐過程中有系統、持續及積極地向香港巿民及在國際層面進行教育、宣傳、推廣、解說,將會是致關重要的。具體而言,可以由香港律政署牽頭(並引入其他相關的官方或專業機構),在其已設立的法治教育專門網頁內,多設定一個這方面的附頁及資料庫,作為上述教育、宣傳、推廣、解說工作的核心資源及操作平台。我們呼籲政府和社會各界共同努力,為順利落實香港的國家安全立法作出貢獻。